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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统一合同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 投诉电话:
乙方(学员姓名): 性 别:
学员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 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选择 类 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定之日起 天内进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 元(大写为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 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 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 。
乙方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 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准教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
3.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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